隨著中山成功被納入國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名單,部分項目已緊鑼密鼓展開前期工作。7月3日,市自然資源局發布《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就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標準等內容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稿》適用于采用拆除新建(全面改造)或拆整結合(混合改造)實施方式的城中村改造,對改造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著物、周邊低效用地,分類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或者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工作。基本原則如下:
依法征收補償。結合改造范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情況,分類明確補償標準,規范推進實施。
?對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按照不動產登記確定的面積依法補償;
?對認定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違反規定進行搶建、搶種(養)的,不予補償;
?對歷史原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且未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經鎮街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按程序認定后按規定進行補償。
物業補償為主。采用物業補償為主、貨幣補償為輔的方式進行補償。村(居)民住宅房屋原則以安置房(商品住房)按照等價值原則進行物業補償(調換)。鼓勵村集體將征地留用地及現狀工業廠房等集體物業,調換成改造項目新規劃建設的經營性物業。安置住房就地建設的,原則采用國有出讓用地實施建設,并以成品住宅(全裝修商品住房)交付,裝修標準應不低于《中山市商品住宅全裝修分級指南》B級水平。結合國家政策要求,鼓勵采用房票安置方式,滿足村(居)民的異地安置需求。
嚴格規范評估。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等具體補償標準的,應當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為依據。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評估辦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補償評估工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
先補償后搬遷。鎮街政府應當結合項目實際,組織制定標準統一的征收補償具體方案,組織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實施搬遷。城中村改造涉及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需要轉移疏解的,應組織妥善做好人員分流安置、產業轉移等工作后再實施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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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