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頭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員對某百貨店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該百貨店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營業。

該單位于2023年12月開始營業,經詢問得知,該店負責人對開業前需辦理的相關業務及裝飾裝修所選用的防火材料和滅火器材的配置選用等方面都不太了解。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表示,百貨店作為公眾聚集場所,除了要做好服務和環境要求之外,更要重視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監督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擬對該百貨店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在作出處罰的同時,執法人員對該場所負責人進行了消防安全教育,講清了違法事實,告知了危害性。
◆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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