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聯合橫欄鎮應急管理局
對某燈飾鋁材加工廠進行執法檢查
在面對執法人員的檢查時
企業負責人“自信”地表示:
“這里會出什么事故啊?!”
嗯???
沒出事故
就等于沒有安全隱患了嗎?
當執法人員檢查后
竟發現......
該燈飾鋁材加工廠
主要從事五金件半成品焊接
及成品出貨業務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有6名工人
正在進行五金產品氬弧焊焊接作業
當要求該企業提供
6名工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時
均未能提供!
隱患一:
除此之外
執法人員在檢查中還發現
該企業存在多項隱患問題
隱患二:
隱患三:
隱患四:
隱患五:
隱患六:
隱患七:
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相關人員
停止焊接作業
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并將相關證據移交至
橫欄鎮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
立案處罰!
以案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案例警示
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則”指出:“在一件重大事故的背后,必有29件輕度的事故,還有300件潛在的隱患。”其含義是:不安全因素在事故發生之前已暴露多次,如果在事故發生之前,抓住時機,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許多重大傷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然而,在日常生產中,仍有部分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漠不關心,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因而埋下“禍根”。
在此提醒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隱患即事故”的安全意識,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尤其是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做好“五帶頭”工作,堅決防范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