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頭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人員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內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內違規存儲液化石油氣26瓶,裝有約950KG的液化石油氣。
消防部門介紹,經過調查取證,該公司存放位置環境不符合有效防火分隔要求,現場無基本安全防護措施,一旦發生泄漏或火災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該單位液化石油氣的生產經營由陸某負責,其儲存液化石油氣的行為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陸某處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
法律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存儲、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存儲、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通訊員:吳道聰
◆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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