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筑牢蚊媒傳染病防控屏障,進一步壓實重點場所單位主體責任,近期,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在轄區持續開展“兩熱”防控專項監督執法行動,對公共場所、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重點單位及區域實施集中檢查。行動中,執法人員直插一線,累計檢查71處重點場所,深入綠化帶、排水溝、閑置空地等蚊蟲易孳生區域進行全面排查,發出68份指導性《衛生監督意見書》。
針對部分場所存在的病媒生物孳生隱患和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現選取典型案例予以通報,請各行業主體高度重視,嚴格落實各項防控要求,共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下一步,五桂山街道將持續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對違反防疫規定、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和群眾健康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全力筑牢轄區健康防線,切實維護市民健康權益。
警示案例一
學校未落實防控措施被警告并責令整改!
衛生健康執法人員在“兩熱”防控專項監督執法行動中發現,轄區某專業學校的宿舍及教學區域未及時清理積水容器且存在蚊媒幼蟲。依據《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學校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全面清除所有積水,對孳生環境進行藥物消殺,并要求學校定期檢查清理花盆托盤、下水道、廢舊容器等各類易積水點位,確保消除蚊蟲孳生條件。
警示案例二
小區積水“養蚊”被處理!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轄區某小區車庫存在多處積水未及時清理,衛生健康執法人員立即聯合城建部門執法人員對該小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該小區車庫排水溝及集水井存在積水,個別排水溝及集水井中已孳生多條蚊幼蟲,周邊還可見成蚊活動,存在極大的“兩熱”傳播風險。執法人員依據《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當場對該小區物業公司出具《當場行政處罰決定》,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同時,聯合執法組還約談該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物業公司加大衛生保潔投入,推動環境衛生整治常態化、長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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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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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園、公共廁所、資源回收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病媒生物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第九條?防范和殺滅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場所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除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經常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外積水,控制蚊蟲孳生;(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蒼蠅的物質應當有容器裝載并加蓋,日產日清;(三)管好人和禽、畜糞便,糞池、糞缸應當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四)完善防蚊、防蠅、防鼠設施,堵鼠洞,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五)參與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罰款:(一)單位、住戶的下水道、溝渠、容器積水孳生蚊幼蟲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住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二)單位、住戶堆積垃圾或者糞池、糞缸不密封而孳生蠅蛆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住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三)單位室內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本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的,給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處以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