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案件時,對擅自轉移法院查封財產的案外人進行了嚴肅處理,彰顯了法律對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今年7月,該法院受理了申請執行人梁某與被執行人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法查封了莫某公司的一批五金機器設備,并指定莫某為保管人。然而,案外人B公司卻以對該批設備享有所有權為由,擅自將其轉移至他處。
在庭審過程中,B公司的負責人坦言:“莫某沒告訴我設備被查封的事,我以為設備是我的就可以搬走,不知道會觸犯法律。”
而莫某則在庭審初期試圖隱瞞事實,先是否認查封清單上的簽名,后又以記憶不清為由搪塞。面對這種情況,主審法官梁樂立即對莫某進行警告,并明確指出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莫某在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后,才轉而承認了自己的行為。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B公司擅自轉移已被查封的財產,而莫某則疏于保管導致上述情況發生。鑒于B公司未對查封財產造成損壞,且主觀惡意不大;同時莫某的虛假陳述也未被采信、未造成嚴重后果,梁樂法官決定對二人進行口頭訓誡,并責令他們庭后作出深刻檢討。
庭后,B公司負責人和莫某分別提交了書面檢討,表示將牢記此次教訓,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名守法、誠信的合格公民。
法官強調,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處分該財產。未經法院同意擅自破壞查控措施、處置查封財產的行為均構成妨害執行,將依法受到嚴厲懲處。如對法院執行行為有異議,應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遵守依法作出的裁決。法律紅線不可觸碰,司法權威不容挑戰。
編輯 汪佳? 二審 周振捷? 三審 林志強
記者 余曉霖 通訊員 顧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