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市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的“委員通道”上,市政協委員、廣東厚弘律師事務所主任汪洋就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展開發言。她提出,要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汪洋表示,近年來,國內外環境發生深刻變革,中山始終堅持穩中求進,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大局,統籌經濟社會發展。但中山依然以傳統制造業為主,一些中小企業往往經歷了粗放式發展,存在不同程度的“重生產、輕管理”的情況。
企業的健康發展,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源泉與動力,為此,汪洋認為,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要引導民營企業在高質量發展中找準定位,將企業合規管理納入管理體系,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以及在這個過程中抵御刑事法律風險的能力。同時,相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做好頂層設計,緊緊抓住產業特點,高質高效做好企業合規建設服務,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化環境,讓企業行穩致遠,讓經濟社會穩健運行。
具體而言,汪洋提出了以下三點建議——
一是推動建設民營企業合規體系。從“企業、行業、行政、司法”四個維度協同發力,以點帶面,從個案到行業,從“事后合規”向“事前合規”的轉移,推動構建企業合規治理體系。同時,充分發揮商協會的自治作用,定期發布行業合規指引或負面清單,建立企業合規激勵機制,激勵民營企業想合規、愿合規、主動而為。
二是推動健全民營企業合規機制。企業的合規整改,重在整改的“有效性”。因此,要確立“有效整改”的評價體系、驗收標準及工作指引。對于小微企業,還可為他們“量身定做”簡易整改程序以及快速驗收標準,保障企業有效整改的同時,有更大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三是推動建立“行刑銜接”工作制度。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相向發力。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違法行為時,對于小錯且已改好的企業,可以不處罰。但對于觸犯刑法,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的,可以先行對企業合規的可行性進行甄別,判斷這個企業到底適不適用合規整改程序,也就是將企業合規工作的啟動時間再進一步前移。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企業合規程序啟動前,要聽取行政機關的意見;啟動時,要邀請行政機關參與第三方監督評審;啟動后,要明確行政和刑事處罰結果的互認,落實涉案企業不起訴后的“行刑銜接”。
編輯 方嘉雯? 二審 朱暉 三審 陳浩勤